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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帅 · 2022年05月31日

CPA税法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老师您好,我在税法第四章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优惠里的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有点疑问,这里的例子里最后写着研发费用一项当年应做纳税调减为93.75万元,请问一下支付境外的研发费用为70万元,税法认可的是50万元,我想的纳税调减为56.25+37.5-20=73.75万元,请问我的这个想法是不是哪里出现了偏差哈?请指正
2 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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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_品职助教 · 2022年05月31日

嗨,从没放弃的小努力你好:


阿帅同学您好呀:

我们纳税调减的是税法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部分,70万的境外的研发费用已经包括在会计利润总额当中了,所以我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只要调减加计扣除的部分即可,50万元是我们选定的加计扣除基数,而不是加计扣除金额。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所以不需要再调减20万元的差额了。

这个例子加计扣除包括两部分

一是境内加计扣除部分: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50+5+20=75(万元),可以加计扣除额=75×75%=56.25(万元);

二是境外加计扣除部分: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70×80%=56(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50+5+20)×2/3=50(万元)。我们按照两者孰低原则定基数为5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额=50×75%=37.5(万元)。

研发费用一项当年应做纳税调减=56.25+37.5=93.75(万元)。

同学如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继续提问,我们再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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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太阳没有迎着我们而来,我们正在朝着它而去,加油!

阿帅 · 2022年05月31日

谢谢姜老师的回答,是我理解错了哈,谢谢

JY_品职助教 · 2022年05月31日

嗨,爱思考的PZer你好:


不客气的~同学继续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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