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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4月1日施行增值税新税率,5月1日降社保费率

  • 原创 2019-03-15
  • 脆脆

最新消息 

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李总理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会见采访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强调:4月1日就要减增值税,5月1日就要降社保费率,全面推开。


现场问答实况


03-15  10:46:59  财新周刊记者

我想提问关于减税降费的问题,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减税降费的举措,不少企业家反映企业税收依然很重,今年政府出台了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我想请问您认为企业能得到实惠吗?财政可持续吗?谢谢。


03-15  10:49:47  总理

近几年我们利用营改增等载体,平均每年给企业减税降费一万亿元,三年三万亿元。应该说,我们减税的规模是比较大的,今年下决心要进行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把增值税和单位社保缴费率降下来,减税降费红利近两万亿元。这可以说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举措。


03-1510:52:26 总理

这样做有利于公平,因为按照规则各类所有制企业普遍能从减税费中受惠,而且政策效率很高,一竿子插到底,直达市场主体。4月1日就要减增值税,5月1日就要降社保费率,全面推开。我看还没有其他办法比这种办法给企业带来的感受更公平、更有效。


 增值税税改要点 


深化增值税改革,

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


2、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3、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4、抓好年初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这次减税,着眼“放水养鱼”、增强发展后劲并考虑财政可持续,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是完善税制、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改革,是宏观政策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抉择。



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1、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降至16%。


2、稳定现行征缴方式,各地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采取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3、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4、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改革,继续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5、我们既要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又要保障职工社保待遇不变、养老金合理增长并按时足额发放,使社保基金可持续、企业与职工同受益。


最新各行业“预警税负率”


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税局会根据当地、同行业来定一个税负,即应该交多少税(用百分比计算)。如果企业低于这个税负,系统就会发出预警,这时税局就会让你自查,甚至稽查。


我们可以掌握在不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1%左右(商业企业1.5%左右)。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最新各行业“预警税负率”。(仅供参考)


1、企业增值税行业预警税负


增值税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3%,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如下: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注1: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注2: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企业增值税含行业预警税负表

农副食品加工

3.5%

食品饮料

4.5%

纺织品(化纤)

2.25%

纺织服装、皮革羽毛及制品

2.91%

造纸及纸制品业

5.00%

建材产品

4.98%

化工产品

3.35%

医药制造业

8.5%

卷烟加工

12.5%

塑料制品业

3.5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50%

金属制品业

2.20%

机械交通运输设备

3.70%

电子通信设备

2.6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50%

电气机械及器材

3.70%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95%

商业批发

0.90%

商业零售

2.50%

其他

3.50%


2、企业所得税行业预警税负率


所得税税负率,为年度交纳所得税税额占该企业收入总额的百分比。每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也要算在内,就是一个年度所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都要算在内。


减费降税疑难问题10问


1.问:2019年可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范围是什么?


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可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涵盖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问:(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是否强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是否可以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而是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原则上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范围。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这里的起征点金额是多少?是否按照公告2019 4号提高到月不超过10万元(季30万元)?


答: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关于转登记为小规模的相关新政。


请问是否仍仅适用于原来因较低标准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和商业企业?如果是因为统一500万标准后的工业或者商业一般纳税人现在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2019年可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涵盖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转登记的条件即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总局公告2019第4号第六条,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无需预缴。


请问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4号公告所有条款所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不仅包括按月纳税不超过10万元,同时也包括按季纳税不超过30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需预缴增值税。


6.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保险代理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是的。


7.建筑业自开增专发票的条件是否从9万到30万?


答:建筑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8.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一条是否包括营改增企业,是否有行业限制?


答:2019年可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涵盖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行业限制。


9.2019年度转登记的条件,除了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以外,是否有其他限制?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2019年度转登记的条件,除了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限制,累计销售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10.2018年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无一般纳税人登记时间要求。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的条件。